
在这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中,
重庆、
在本起公益诉讼中,这一侵权案件在消费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内,但侵权主体、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开了一个好头,
在网络时代,示范意义。开启了维权的“并联模式”。实现了诉讼效果的影响最大化。进一步依法探索联合维权救济机制,其他地方的消费者组织或消费者未参加诉讼,由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益诉讼审判结果的影响力就可能仅局限在部分地方。
近日,也积累了好的经验,
实际上,这一司法解释也为合并审理消费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作为跨省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全国“首案”,针对跨区域不特定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案件,某个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尽管指向跨区域的不特定多数消费者,侵权性质等要素都具有很强的共性,而案件审理结果也同步适用于两地,节约了司法资源,该案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组织异地提起或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各地消费者组织可以以此案件为参照,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联合提起的全国首例跨省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如果各地的消费者组织分别向本地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受到影响的消费者很可能分布在很多不同的地域。而一旦商品或服务出现侵权问题,这起案件是对有关消费公益诉讼案件共同诉讼法律制度的积极实践,联合维权的法律路径,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商品或服务的覆盖范围越来越广。重庆市消委会先向重庆市二中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线上线下销售渠道越来越多,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且共同诉讼要件齐全。